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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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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地点:门诊综合大楼四楼病案室
电话:0591-8811614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为加强病历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医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若为患者本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若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的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的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医务科核定签字,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由病案室协助予以办理。
(六)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三、复印流程:患者或其家属在出院当日告知主管医生需要复印病历,所在科室医护人员及时将病历送达病案室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前往病案室复印。复印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公章。病案室可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